本报北京6月8日讯记者王小星报道:今天,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持有、使用假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1万元罚金。据悉这是北京市依据新《刑法》判处的第一个此类案例。
赵某系北京石景山人,去年11月用800元人民币买了2000元假币,并用这些假币在石景山、海淀、门头沟、丰台等区4次消费。去年11月10日,当赵某在石景山区某农贸市场用50元面额的假币买芝麻酱时被识破。并从其身上发现了11张50元面额的假币。据赵某交待,他已花掉千余元假币。
根据新《刑法》,持有、使用假币金额1000元以上或小数额假币1000张以上就构成犯罪,将被判刑并至少处以1万元罚金。